八十三、(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鑑定許可書應載明本法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應記載事項 、對檢查身體附加條件者其條件、經許可得為之本法第二百零五 條之一第一項所列處分行為、簽發日期及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 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之意旨。鑑定許可書得於選任鑑定人或囑 託鑑定機關鑑定時,隨函送達於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刑訴法二○ 四、二○四之一、二○四之二、二○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