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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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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83 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 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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