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83 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
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