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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3 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
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第 83 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
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