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