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理由謂附合及混合,皆以舊物另組織一新物也。為其構 成部分之原物,既不能獨立存在,故其原物之所有權,及關於其物而成立之他項權利 ,均當然消滅。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