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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理由謂附合及混合,皆以舊物另組織一新物也。為其構
成部分之原物,既不能獨立存在,故其原物之所有權,及關於其物而成立之他項權利
,均當然消滅。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