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 與董事同。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 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應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