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 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