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宿舍經核准後,借用人接獲通知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如 附件三)並辦理公證等手續,公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如借用人 經通知送達十五日內未辦妥公證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簽報核准者外 ,均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宿舍經公證後即不得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