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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114.10.21訂定) 8
八、宿舍經核准後,借用人接獲通知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如
    附件三)並辦理公證等手續,公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如借用人
    經通知送達十五日內未辦妥公證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簽報核准者外
    ,均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宿舍經公證後即不得更換。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