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得依性別平等工
作法之規定向機關提出申訴。
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
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
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
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
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申訴書或以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與前項規定未合,而其情形可
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申訴人提出性騷擾之申訴,得於機關將申處會決議送達前,以書面撤
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申訴人撤回
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