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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8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一、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至第三
    項明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起申訴之程序、方式及應記載之內容
    。
二、查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相關子法均未訂有申訴補正相關規定,惟為應實需,爰參
    考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四項明定申訴書或以言詞、
    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與第三項規定未合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
    四日內補正。
三、參考勞動部「僱用員工三十以上未滿一百人」、「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
    人」及「僱用員工五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
    範範本第十三條規定,於第五項明定申訴人撤回申訴之時限及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