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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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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車輛駕駛人應自行上鎖,貴重財物請勿留置於
    車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者,本
    監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