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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8
八、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提出具體有價值之建議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
(三)其他相當於前二款之卓越表現,足資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