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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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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受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分由負責督導
    被陳情人業務之主任檢察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