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醫療院所就初步評估為非意外或無從解釋之傷害,可疑有身、心或故 為忽視虐待等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之情事時,應即通報家防中心,並 為必要之相關採證,若有被害人相關之就診紀錄、預防接種情形,應 併為說明,俾利評估及檢察官受理後之即時函調相關病歷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