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8 條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