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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8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一、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外來憑證及對外
    憑證之應記載事項,並應經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二、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內部憑證由財團
    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