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宿舍管理單位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 1 份、公證書 3 份、宿舍借用契約書 3 份、授權書 1 份、戶口名簿影本或謄本 1 份、身分證影本 3 份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完成借用手續將宿 舍交予受配人進住。公證手續所需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