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8
八、使用人應自備各項器材設備,如攝影所需之器材及特別照明設施或其
    他耗電量大之設備,應自備移動式供電設施。現場錄影、錄音、轉播
    、架設機具等,均應會同機關人員於事前至園區現場勘查、協調,於
    機關同意後施作,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環
    境安寧者,其法律及賠償責任由使用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