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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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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
    期限不得超過十四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
    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