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8
八、與眷同住處所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
    人員陪同至與眷同住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與眷同住處所
    使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