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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8
八、與眷同住處所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
    人員陪同至與眷同住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與眷同住處所
    使用相關規定。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8
八、與眷同住處所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
    人員陪同至與眷同住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與眷同住處所
    使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