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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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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薦單位於表揚前發現被遴薦人員有推薦不實、不符第三點規定或具
    第四點規定情形之情事者,應即函報本署;本署於表揚後發現獲獎人
    有推薦不實之情事者,得撤銷其獲獎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牌、狀
    )及獎品應予追回。
    本署於前項撤銷資格前,必要時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並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資格後,如有確實事證可認原授予獲獎資格並無違
    誤者,由原推薦單位報請本署回復獲獎資格,並返還獎座(牌、狀)
    及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