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現行 |
3 | 三、廉政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具模範廉政人員之遴薦資
格:
(一)推行防貪、再防貪或其他廉能措施,對維護政府廉潔形象或節省公
帑,貢獻卓著。
(二)辦理行政肅貪工作績效卓著。
(三)發掘或偵破重大貪瀆不法案件,貢獻卓著。
(四)推動國際廉政業務交流與合作,績效卓著。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廉政人員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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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
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