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因病不堪(能)、不適團體生活收容人作業審查之依據:
(一)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因病不(能)堪作業(上課)者,係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
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上課)時之處理辦法,
其經衛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議決議者,其作業(學習)成績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 2 分之 1(即 2
分)計算。
(增)(二)依「新店戒治所辦理不適團體生活收容人處遇課程實施要點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不適團體生活收容人其累進處遇
作業(學習)分數一律以 3.0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