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收容少年於裁判確定移送其他機關執行或安置時,本所依據法務部 70 年 12 月 11 日(70)法監字第 14870 號函示說明二之規定, 將繕抄在所成績紀錄表副本函送執行機關,以利其作為新收考核及編 級參考,正本附於收容少年身分簿內妥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