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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少年在所成績(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8
八、收容少年於裁判確定移送其他機關執行或安置時,本所依據法務部
    70  年 12 月 11 日(70)法監字第 14870  號函示說明二之規定,
    將繕抄在所成績紀錄表副本函送執行機關,以利其作為新收考核及編
    級參考,正本附於收容少年身分簿內妥存備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8
八、收容少年於裁判確定移送其他機關執行或安置時,本所依據法務部
    70  年 12 月 11 日(70)法監字第 14870  號函示說明二之規定,
    將繕抄在所成績紀錄表副本函送執行機關,以利其作為新收考核及編
    級參考,正本附於收容少年身分簿內妥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