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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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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8
八、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 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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