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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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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
    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