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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
    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
    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