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予以考核,其他服務情形 由戒護科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志工與各有 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式抽 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優良,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獎勵 1.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 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所長予以公開表揚或報請法 務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