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8八、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予以考核,其他服務情形
由戒護科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志工與各有
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式抽
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優良,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獎勵
1.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
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所長予以公開表揚或報請法
務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表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