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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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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8
八、外國駐華代表處或國際機構、宗教團體蒞監辦理活動時,攜帶之物品 應依「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暨戒治所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 飲食物品注意事項」辦理,經本監檢查於活動後發送收容人。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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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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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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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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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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