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國駐華代表處或國際機構、宗教團體蒞監辦理活動時,攜帶之物品 應依「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暨戒治所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 飲食物品注意事項」辦理,經本監檢查於活動後發送收容人。
八、外國駐華代表處或國際機構、宗教團體蒞監辦理活動時,攜帶之物品 應依「臺灣臺北監獄暨戒治所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物(菜餚、水果 )注意事項」辦理,經本監檢查於活動後發送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