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署及所屬機關主兼辦資訊人員應每月列印部內網路查詢紀錄交政風 人員會同抽查,核對報表所列部內網路查詢紀錄與「部內網路資料查 詢紀錄簿」所登載之查詢對象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該抽查 紀錄至少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