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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8
八、本署及所屬機關主兼辦資訊人員應每月列印部內網路查詢紀錄交政風
    人員會同抽查,核對報表所列部內網路查詢紀錄與「部內網路資料查
    詢紀錄簿」所登載之查詢對象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該抽查
    紀錄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8
八、本署及所屬機關主兼辦資訊人員應每月列印部內網路查詢紀錄交政風
    人員會同抽查,核對報表所列部內網路查詢紀錄與「部內網路資料查
    詢紀錄簿」所登載之查詢對象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