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管理與應用
(一)本所應指派專人負責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之延聘、訓練、管理及考
核等事項;並隨時提供其從事服務之相關訊息與應遵守事項等。
(二)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服務事項與人員運用方式等,應由本所督
導人員統籌規劃、分配。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入所服務時,本所視情況提供下列協助:
1.提供個別輔導資料及安排各項活動。
2.發給志工識別證。但於延聘期滿或解聘時,應予收回。
3.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4.志工個別輔導時,如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
5.提供相關之工作日誌、教學紀錄、輔導紀錄等簿冊表件,以供其
填載備查。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從事服務時,應配戴志工識別證。識別證
及志願服務相關證件均應妥為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五)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因故無法續任職務時,應儘速繳回志願服務有
關證件或志工識別證。
(六)本所志工之運用範圍包括與本所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少年
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