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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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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8
八、對辦公時間外之陳情請願事件,中央台派備勤人員至現場,由督勤官 負責指揮警戒或救援等事宜,並於瞭解陳情訴求後,帶領民眾至二樓 會議室協商(人數眾多者,推派代表不得逾 10 人),並向所長報告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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