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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文件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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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資訊安全紀錄管理程序如下:
(一)填寫及保存紀錄時注意事項:
      1.各紀錄由該文件維護人員負責保管與維護。
      2.紀錄應保持易於查詢、閱讀、識別及取用;紀錄應以檔案夾彙整
        保存,並以年度及項目別做為區分,於檔案夾外標示年度與紀錄
        名稱;屬於一覽表或清單之紀錄則將歷年紀錄存放於同一檔案夾
        。
      3.紀錄之保存,原則上按項目別及日期先後順序作連續性之收集,
        必要時應於紀錄上加註流水號以供識別。
      4.紀錄之保存年限應符合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如無其他規定,應
        至少保存二年。
(二)紀錄表單格式之設計及變更依第七點第一款填寫「文件訂定/修正
      /停止適用申請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