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每一接見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 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六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 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