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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8
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每一接見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
    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六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
    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8
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每一接見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
    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六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
    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