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支援醫療人員共同討論,並由醫師填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 估標準紀錄表」完成初評。為減輕醫療人員壓力,以利判定工作之執 行,遵照 法務部 87 年 5 月 6 日法 87 矯字第 004108 號函規 定,評分者欄位得以號碼章取代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