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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8
八、經支援醫療人員共同討論,並由醫師填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
    估標準紀錄表」完成初評。為減輕醫療人員壓力,以利判定工作之執
    行,遵照  法務部 87 年 5  月 6  日法 87 矯字第 004108 號函規
    定,評分者欄位得以號碼章取代簽名。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8
八、經支援醫療人員共同討論,並由醫師填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
    估標準紀錄表」完成初評。為減輕醫療人員壓力,以利判定工作之執
    行,遵照  法務部 87 年 5  月 6  日法 87 矯字第 004108 號函規
    定,評分者欄位得以號碼章取代簽名。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8
八、醫師判定完成後,填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