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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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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
    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
    證人提供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