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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
八、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
    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
    證人提供專業意見。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8
八、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
    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