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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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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8
八 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受視察機關以口頭糾 正或先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理情形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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