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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8
八  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受視察機關以口頭糾
    正或先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理情形簽報。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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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受視察機關以口頭糾
    正或先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理情形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