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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第 8 條
測謊人員於受理委託後應即排定測謊日期並通知原委託機關,由原委託機
關通知受測人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測謊。
測謊人員於實施測謊前後,得與觀護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執行人員交
換意見,並就受測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