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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 8 條
測謊人員於受理委託後應即排定測謊日期並通知原委託機關,由原委託機
關通知受測人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測謊。
測謊人員於實施測謊前後,得與觀護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執行人員交
換意見,並就受測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8 條
測謊人員於受理委託後應即排定測謊日期並通知原委託機關,由原委託機
關通知受測人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測謊。
測謊人員於實施測謊前後,得與觀護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執行人員交
換意見,並就受測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8 條
專家、測謊機關 (構) 於受理囑託後應即排定測謊日期並通知原囑託機關
,由原囑託機關通知受測人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測謊。
專家、測謊機關 (構) 實施測謊時,得會同觀護人或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人員進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