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實施遠距接見時,檢察署應指派專人在旁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及使用 ,並負責監聽、錄音、錄影及製作通話紀錄摘要,連同接見登記簿( 格式如附表二)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錄音、錄影之電磁資料及通話紀錄摘要應妥為保管,慎防不當外洩, 並依檔案管理局訂頒之「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保存年限規定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