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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協助扶助法律基金會辦理遠距接見作業要點 8
八、實施遠距接見時,檢察署應指派專人在旁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及使用
    ,並負責監聽、錄音、錄影及製作通話紀錄摘要,連同接見登記簿(
    格式如附表二)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錄音、錄影之電磁資料及通話紀錄摘要應妥為保管,慎防不當外洩,
    並依檔案管理局訂頒之「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保存年限規定處理之
    。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8
八、實施遠距接見時,檢察署應指派專人在旁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及使用
    ,並負責監聽、錄音、錄影及製作通話紀錄摘要,連同接見登記簿 (
    格式如附表 2) 呈送機關首長核閱。
    錄音、錄影之電磁資料及通話紀錄摘要應妥為保管,慎防不當外洩,
    並依檔案管理局訂頒之「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保存年限規定處理之
    。